中瑞·江南打造信用品牌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
浙江省政府令[2005]第194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转载请保留: http://www.hzxyw.cn/creditreport/201612/170.html

通过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为“信用企业”。
杭州信用网收集全部有资质的在杭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供全社会查询。
信用等级已在政府审批、政府奖励、投资融资、招标投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广泛运用,信用就是资格的特征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